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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劝告促和解

新闻2019-07-118266

新乡县法院   高敏

5月23日,在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主持下,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尹某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2015年7月,尹某购买货车一辆。同日,与某物流有限公司订立《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车辆售后服务委托代办协议》,其中合同约定:“公司为名誉车主,尹某为实际车主;尹某依法使用、经营车辆期间,有使用、经营、运输收益权利,且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税费均由尹某负担;由于尹某及其雇用人员致使车辆受损,或对第三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出现货物运输损失时,由尹某承担有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2017年1月19日,尹某雇用的司机韦某驾驶尹某的货车与另一大货车追尾,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受害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尹某赔偿各项损失115000.88元给廖某,韦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尹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受害人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从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扣划了该案的履行款。2018年7月6日,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新乡县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同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尹某偿付某物流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款项,并支付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尹某仍拒不履行义务,物流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收此案后了解到该物流公司仅是个小公司,经交通事故垫付了赔偿款后,公司急需资金运转,而通过调查发现尹某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只是尹某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物流公司垫付后自己可以免除赔付义务,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躲避在其岳母家,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通过村委及其近邻的协助,多次到尹某岳母家做其思想工作,后尹某被执行法官的耐心感动,同意与物流公司面对面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该案终以圆满解决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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